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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 日期:2020-04-09

序 言

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2015年11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4月经教育部备案,由创办于1986年的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与1993年的陕西电子工业职工大学合并改制组建的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秉承“厚德强技、立身立业”的校训,立足陕西,面向西北,辐射全国,依托工业和信息产业,面向现代装备制造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为社会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形成“诚信、友爱、修德、成才”的优良校风。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陕西机电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INSTITUTE OF MECHATRONIC TECHNOLOGY;缩写为SIMT。

第二条学院的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56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sxjdzy.cn/

第三条学院是公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训是厚德强技、立身立业。

第七条学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教学、科研、产业、培训、文化协调发展的战略,为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而奋斗。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由省政府核定。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致力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企业员工培训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学院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办学优势和特色。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确定各专业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积极探索并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学院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职业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条学院积极培育以人为本、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校园文化,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学院管理与运行

第一节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各系自主管理的权限,发挥各系在办学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各种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及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重大事项提交学院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院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院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加强对教学系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学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五)组织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事务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监督机构。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自身权利和功能,设立相关学术组织。学术组织是推行教授治学、保证教师学术事务决策的重要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审议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纳入学术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系根据学院规定,建立相关的学术组织。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制度开展工作,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认真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吸收采纳。

第四十条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院工会”)是院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在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建立健全院、系二级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责。

第四十二条院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教学系部

第四十三条教学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单位,在学院教务处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实施各专业教学,开展专业建设,深化资源建设,教学改革,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系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十四条教学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部门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部门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部分内容应进一步明确;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系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教学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应由师德高尚、坚持教书育人、善于学术创新、具备良好知识结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六)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七)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 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院一切工作的中心。

学院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据《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系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代会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十条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任务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利益,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学院建立学生会,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

第一节 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一条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共创专业教学实训基地、校企共育人才等方式,促进产教融合,推动政、行、企、校联系,努力协同创新。

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突出“厂校一体、产教融合”的办学特色和二元合一、工学结合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特色。

第六十五条学院与境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合作交流关系,积极参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进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增强国际影响力。

第二节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学院理事会是学院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学院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六十七条学院理事会由热心学院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院战略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学院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通过理事会,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院办学,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院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三节校友会

第六十九条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或肄业的人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院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条学院设立“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校友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院视校友为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和宝贵财富。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加强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旨在交流信息,弘扬学院文化,提高学院在省内外的影响力,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拓宽办学资源。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加强对校名和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侵害学院名誉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三条学院依法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经费使用“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三重一大”,增强经费使用透明度,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形成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七十四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多方面筹措办学经费;鼓励社会以及个人向学院提供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院级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后勤服务质量。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徽章。

第七十八条学院校徽主体图形由“S”形绿色背景和居中的“齿轮”图形组成,黄色变形字母“e”象征电子旋转,下有“1986”字样,同时包括学院中英文名称。绿色展现学院朝气蓬勃的办学前景,“齿轮”和“e”彰显学院的专业特色和办学 特色,1986是建校时间,主体总体代表对学校历史的传承。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九条校旗主色为天蓝色,居中印制校徽和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称。

第八十条学院校歌为《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一条

校风:诚信、友爱、修德、成才

教风:敬业、博学、爱生、奉献

学风:乐学、善思、进取、求真

第八十二条学院的校庆日为11月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院发布。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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