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当前位置: 两办首页>>保密工作>>正文
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
保密教育宣传月|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
作者: 日期:2024-05-23

2024年5月是我国第36个保密宣传教育月,此次保密宣传教育月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国家秘密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的秘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二、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四、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陕西省教育厅 | 陕西档案信息网 | 中国保密在线 | 招生信息网 | OA办公系统 | 网上办事大厅 | 邮件服务 | 智慧职教 | VR看校

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宝福路56号   邮编:721001  电话:0917-3633899 传真:0917-3633900